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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法规:国家公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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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公职关系
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以行政机关为代表)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任何公民,都会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与国家产生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公民经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并担任国家的行政职务,那么,在其以一般公民资格和国家之间形成的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又产生一种新的、特殊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公职关系,或称行政职务关系。
公民经过法定程序,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成为公务员,从而与国家之间构成国家公职关系。
(一)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方式
1.选任即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任命公务员。www.examw.com
2.委任即有权机关不通过选举方式而直接任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委任可以由国家权力机关委任,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任。
3.调任调任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两种情形。其中,调入行政机关任职,导致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必须经过严格考核,考核合格并到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后方能正式任职。
4.考任考任是指国家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任用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职关系的变更,主要包括晋升、降职、交流、撤职四种情形。
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存在一定的法律事实,致使公务员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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