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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法规:农村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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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村承包经营产及其财产责任(了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也是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www.Examw.com
(1)公民个人出资、独立经营、收益归自己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对外所欠的债务应当以该公民个人的财产承担责任。
(2)以公民个人名义承包的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3)农村承包经营户由部分家庭成员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所欠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对外所欠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和他们各自的个人财产一同清偿。
例题:个体工商户属于( )。
A.公民
B.法人
C.其他组织
D.公民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
答案:D
解析:我国法律上的个体工商户,指公民个人或者家庭依法经核准登记,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资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一种特殊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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