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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法规: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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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下落不明时间,从失去失踪人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代管人要求支付报酬的,可以给予相应报酬。我考网(www.woexam。com)
第三十二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在代管财产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质押失踪人的财产,但确有必要为失踪人的利益处分财产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害失踪人财产利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第三十五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人民法院撤销失踪宣告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及时向本人移交有关财产。
第三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失踪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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