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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法规:违约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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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违约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一规定的含义包括:1)不可抗力仅指客观情况,属于事件的范畴,并不包括民事主体的行为。如果是由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从而排除了将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违约作为抗辩事由的可能。2)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即合同当事人以现有的技术水平和经验无法预知。3)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性。不可避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必然性,而且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避免;不可克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发生后,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克服,因而无法履行或者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考试用书
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违约责任的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的大小来决定。《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这一规定表明:
1.并不是所有不可抗力的发生都能构成违约的免责事由, 只有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时才可以免责 不可抗力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可以免除当事人全部不履行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只是影响合同的部分不能履行的,则部分免除当事人的不履行责任。
2.只有当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内,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当事人违约在先,那么尽管在此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的情况,也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二、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违约责任虽然实行严格责任,但是受害人的过错可以成为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的依据。《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约时,表明双方都有过错,就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就自己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的部分,可以免除对方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里所规定的“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就属于受害太有过错,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可以免除违约方对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中 华 考 试 网
三、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免责条款,根据免责条款的约定,在有符合约定的条件下,尽管发生了合同不履行的事实,当事人也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免责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放弃,所以,只要免责条款不违背法律规定就应承认其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见,当事人虽然可以根据合同自由原则约定免责条款,但是这种约定并不是可以任意进行的。既然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就责任免除所达成的合意,所以它必须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要求,而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当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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