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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法规:监护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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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九条 父母对未成年人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的,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转自:考试网 - [woexam.Com]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一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二条 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止监护权:
(一)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中 华 考 试 网
(二) 被宣告失踪的;
(三) 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监护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父或者母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或者对未成年子女有其他犯罪行为,以及具有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丧失监护权的其他情形的,丧失监护权。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近亲属、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该未成年人父母丧失监护权的诉讼。
第二十五条 父母一方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以另一方为监护人;双方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应当为未成年人另行确定监护人。父或者母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不免除其扶养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恢复监护权:
(一) 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被宣告失踪的父或者母回到子女身边的;
(三) 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恢复监护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护关系终止:
(一) 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被监护人死亡的;
(三) 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
(四) 经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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