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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法规:民法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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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法的产生
民法的产生、发展与特定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同时,各国民法的体系、内容和立法思想的确定和变化,与其社会政治、道德、宗教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也有重要关系。
西方古代法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罗马法,其中,主要是规定民事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即私法。古代罗马是一个强大的帝国,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其虽然是奴隶制国家,但商品经济一度相当发达(在西方整个古代社会及中世纪封建社会,其经济形态以自然经济为主要特征,但在古罗马时期,在自然经济的土壤之上,简单商品经济得到相当充分的发展,这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史上的一个奇迹!),从而产生了古罗马调整私人财产关系的发达的私法。罗马私法在法律发展史上的创举在于:第一次确认了私有者处分其私有财产及自由交换其财产的权利,建立了抽象的人格观念和人格平等的原则,确定了签订合同的自由权和民事责任制度等,以高度抽象的方法使商品经济关系在法律上寻找到了适当的表现形式。对此,恩格斯指出:罗马法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如买主与卖主、债权人与债务人、契约、债务等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使它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84页、第248-249页) 罗马法所创造的许多法律概念、法律形式、法律原则、法律制度以至法律思维方式,为近代世界各国研究民法理论所广泛借鉴,成为近代各国民法的形成和发展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民法的发展
中世纪后,罗马帝国衰亡,欧洲进入漫长的封建时代,其政治上的特征是封建君主专制,其经济上的特征是生产规模狭小、生产单位孤立分散的自然经济。其时,用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或者是教会法,或者是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的地方习惯法。来自www.Examw.com
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在封建的自然经济的空隙中产生和发展,导致了罗马法的复兴运动。十七世纪以后爆发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封建王朝,确立了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标志着现代民法的开端,它以罗马法为蓝本,巧妙地运用法律形式把刚刚形成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则直接“翻译”成法的语言,它所反映的首先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按照资本主生产方式的需要,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确立了民事主体的独立地位,从根本上摧毁了封建的身份等级制度。从立法技术上,该法典把诉讼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摆脱了罗马私法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的状态,成为以后世界各国地编纂其民法典时当做基础来使用的法典。
以商品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一种富有活力的经济制度,加上法制的保障,资本主义的自由经济得到飞速发展,社会化大生产迅速形成,自十九世纪末起,资本主义开始进入垄断时期。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正是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集中反映。这部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吸取了法国民法典的经验,发展了现代民法的各项制度(如确认法人制度,为公司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立法体系上改变了传统的罗马法系民法的模式,将总则列为法典的第一编,对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概括性的规定。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制度,扩大了债的含义,对所有权作出了限制规定,在侵权行为的责任中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等。较之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法律制度和法典体系的设置上更科学,更严谨,它不仅使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各项法律原则得到更好的反映,而且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对于传统的民法制度作出了必要的调整和完善,以至成为后来的《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的蓝本。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也具有新的发展:民法更为注重对弱者的特别保护,私人所有权受到社会利益更多的制约,私法自治原则特别是契约自由原则不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民事责任的理论和实践也有重要的发展。民法在现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和其他方面的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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