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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法规:行政许可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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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许可的程序是指有关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或拒绝、修改更换、复查、中止、废止、撤销、转让的步骤和过程。
1.申请行政相对人首先提出申请,并附以许可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和证明,才能启动行政许可程序。相对人的许可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向有权颁发申请事项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提出;2)必须是法律规定经许可方能进行的活动或事项;3)申请人必须具有申请许可事项的行为能力和条件;4)必须有明确的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www.ExamW.CoM
2.审核对申请的审核包括程序性和实质性两个方面:1)程序性审核即审查核定申请许可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是否是向有权机关提出的申请,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等。2)实质性审核即审查核定申请许可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规范规定的条件,核定申请人本身是否具备从事该事项的行为能力,并进行相应的实地核对查实。许可机关在审核时,对申请及附件材料的内容无权变更,应向申请人提出变更的要求,由申请人自行变更。如果申请所列事项或条件与实际不符,许可机关应要求申请人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就须驳回申请。
3.拒绝或颁发许可证许可机关经审核,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依法有权颁证的机关向申请λ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拒绝颁发许可证,并允许其具备条件时再次申请。在此阶段,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由于许可机关的权限不同,审核机关与颁证机关有时并不是同一个机关,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农村住宅用地的申请,审核机关为乡政府,而颁证机关则是县政府。
(2)颁发的许可证应写明许可的内容、期限、许可证的编号,并要加盖法定的颁证机关的印鉴。附加材料也应注明与许可证相应的编号,并加盖颁证机关的印鉴。
(3)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颁证机关均应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也应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4.许可证的修改、更换、复查程序及无效、失效、中止和撤销
(1)许可证的修改、更换、复查程序。取得许可的相对人,其活动范围超过许可范围的,应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内容。许可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对人活动明显超越许可范围的,也可主动变更。这种变更实质上是对原许可证的修改,一般需许可机关审查后重新核发许可证。许可证一般都有有效期限,到期后,被许可人如果想继续持有该许可证,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有些许可所依据的法律修改或变更许可范围、条件、期限的,许可机关也应及时修改或更换许可证,许可机关也可定期复查许可证的使用状况。
(2)许可证的无效,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使许可证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许可证无效的原因主要有:无权机关颁发的许可证或颁发许可证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而发放的许可证无效;申请人不具备从事申请许可事项的能力和资格;申请人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许可证。
(3)许可证的失效,是指由某种情况的发生使许可证失去效力。即许可证的效力存续到失效原因产生时为止,而不是自始至终不发生效力。失效的原因主要有:许可证所定期限届满,自行失效;所申请许可的活动完毕,许可证失效。中 华 考 试 网
(4)许可证的中止,是指许可机关因持证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暂时中止其从事被许可活动的行为,许可证暂时失去效力。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暂停营业或停业整顿,许可证效力中止。在中止原因消失后继续生效。许可证中止通常是行政机关为制止许可证持有人的违法行为而暂时停止其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制裁措施。
(5)许可证的撤销,是指因许可证持有人在申请许可证时即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颁发许可证的机关不具有颁发许可证的权力而颁发许可证等,由许可证颁发机关或者有权机关撤销其许可证,许可证因此不再存在。撤销使已经颁发的许可证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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