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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相关法律知识复习重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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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自愿原则[/B][/B]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B][/B]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中,常被称为私法自治原则,具体表现为各种制度。[/B]如所有权自由,即所有人于法律限制范围内得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权;遗嘱自由,即个人生前得依法设定遗嘱以决定其财产的死后归属;设团自由,即个人得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任意与他人组成法律承认的组织。这里最为重要的,是合同自由,即当事人自愿决定缔约与否、与何人缔约、决定契约的内容、契约的方式等。
我国民法中的自愿原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或者不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外语学习

(2)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与行为方式的自由。在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过程当中,当事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由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
(3)当事人有权约定纠纷的解决条款,明确纠纷发生后的解决办法;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还可以自愿确定处理合同纠纷的准据法。
民法的大部分法律规范为任意性规范,因此,只有贯彻自愿原则,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民法的作用,并激发当事人的聪明才智,促进竞争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自愿原则不得违反强行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否则其行为无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另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能力差异很大,实践中多发生以自愿之名行压榨之实的不公正个案,因此,应当通过民事特别法或者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之进行校正。
例题1:[/B]民法的基本原则中,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中,常被称为私法自治原则,具体表现为(    )。
A.各种名称    B.各种术语      C.各种制度    D.等价有偿
答案:C [/B]
解析: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中,常被称为私法自治原则,具体表现为各种制度。
例题2:[/B]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    )。
A.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
B.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C.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中华考试网
D.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    经查,该烟为假烟  
答案:A  
解析: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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