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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相关法律知识复习重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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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民事义务[/B][/B]
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B]民事义务不问义务人意思如何,必须遵守,不能随意变更、抛弃;如果不予遵守,则将受到法律的强制和制裁,这也符合一般的法律义务的性质。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民事义务的本质,是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一种不利益。[/B][/B]
民事义务所特有的分类是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指以一定的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消极义务,指以一定的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所有权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务,相邻关系中当事人的容忍义务等。[/B][/B]
例题:[/B]民事义务所特有的分类是(    )。
A.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B.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考试用书
C.法定义务与积极义务    D.约定义务与消极义务
答案:B
解析:民事义务所特有的分类是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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