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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相关法律知识精讲(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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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其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包括法人从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包括法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具有如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被撤销或解散而终止的时候,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时间上的同一性,两者的发生和消灭一致。而自然人从出生就具有权利能力,但行为能力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并且精神健康方可完全具备。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到死亡时终止,行为能力可能在此之前因为精神失常而暂时中止,所以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时间上的分离性。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影响。如同法人的能力范围构成对其权利能力的限制一样,由于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一致性,法人的能力范围同样构成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法人将其目的范围进行登记后,一般就只能在这个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这种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与法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使其明确法人能力的大小,而不会同法人进行其能力范围之外的民事活动,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由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特殊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特殊的,所以各个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其经营范围的不同也就各不一样。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由它的工作机关或工作人员加以实现。如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靠其自身实现一样,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只有依靠其机关、其工作人员或法人机关委托的代表来实现。法人机关或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承担其法律效果,这是由法人的社会组织的特点决定的。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要由其意志机关形成决策,由其执行机关执行,并受到其监督机关的监督,经过这些机关的活动,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实现。因此法人机关在其权限内从事行为的后果要由法人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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