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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相关法律知识精讲(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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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村承包经营产及其财产责任[/B][/B]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也是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B][/B]
农村承包经营户享有财产所有权、所承包经营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收益分配权、雇工权、土地转包权等多项权利。同时,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将依法承担责任。考试用书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B][/B]
(1)公民个人出资、独立经营、收益归自己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对外所欠的债务应当以该公民个人的财产承担责任。
(2)以公民个人名义承包的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3)农村承包经营户由部分家庭成员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所欠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对外所欠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和他们各自的个人财产一同清偿。
例题:[/B]下列关于农村承包经营产及其财产责任,表述错误的是(    )。
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B.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是一类民事主体
C.以公民个人名义承包的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D.农村承包经营户由部分家庭成员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所欠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B[/B]
解析: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也是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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