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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相关法律知识精讲(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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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依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为标准,可将其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债务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继承权的抛弃等。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一般的合同(契约)都是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占有重要地位,是适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法律行为。
共同法律行为,又称多方法律行为,指依两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可将其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对于一些重要的法律行为,法律常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法律规定必须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成立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三、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依据当事人各方权利享有和义务负担情况,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双务法律行为和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其中一方的权利是他方的义务,而他方的权利则是一方的义务。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双务法律行为。以买卖合同为例,出卖人有收取价款的权利,买受人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只有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他方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例如赠与、使用借贷等合同行为。
四、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依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给付即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所谓对待给付,指一方为获取对方提供的利益而偿付的代价。有偿法律行为,是指享有权利时必须偿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合同行为。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享有权利而无需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借用等合同行为。
法律行为的有偿和无偿的划分,与法律行为单务和双务的划分,并非完全等同。一般来说,双务法律行为都是有偿法律行为,但是单务法律行为确并非都是无偿法律行为,有些单务法律行为是无偿的,如赠与合同;有些则为有偿,如借贷合同。
例题:有偿法律行为,是指享有权利时必须偿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如(    )等合同行为。
A.买卖   B.租赁   C.加工承揽   D.赠与    E.借用
答案:ABC
解析:有偿法律行为,是指享有权利时必须偿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合同行为。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享有权利而无需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借用等合同行为。
五、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可以将其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法律行为,是指不需交付标的物,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等。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保管合同,当事人只有达成保管协议并实际交付了保管物,保管合同才成立。
六、有因法律行为和无因法律行为
依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可分为有因法律行为和无因法律行为。
有因法律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无因法律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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