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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精讲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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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代理权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权的终止
依据《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权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www.examw.com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的终止
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三)代理权终止的效果
(1)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否则,就构成无权代理;
(2)代理人对代理事务对相关人,如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有作必要的报告、移交的义务;
(3)被代理人应收回授权委托书及其有关证明代理权的文本证件,代理人应当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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