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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政策] 2013年投资项目管理师《宏观经济政策》考试辅导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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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2:3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与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税费(掌握)[/B]  [/B]
  (1)资源税  
  1定义:资源税以各种自然资源的开采者为课税对象,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2征税依据: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3特点:一是只对特定资源征税;二是具有收益税性质;三是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四是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4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5征收范围:共有七类: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  
  6税收减免:属于下列情况的资源税可以减免: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2)土地税
  土地税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以土地为征税对象无偿征收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它包括了几个具体的税种,主要是:
  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等。
  1)耕地占用税
  1定义:是指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2征税依据: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3特点:一是具有行为税的特点;二是具有税收用途补偿性的特点;三是实行一次性征收;四是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以人均耕地面积为标准,分别规定单位税额;五是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确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4纳税义务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5征收范围: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6税收减免: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减免耕地占用税:军事设施用地;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2)城镇土地使用税
  1定义:是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征税依据:国务院在1988年9月2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于当年11月1日起实施。
  3特点:一是对占用或使用土地的行为征税;二是征税对象为国有土地;三是征收范围比较广;四是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4纳税义务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5征收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6税收优惠: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4)营业税  
  1定义: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地方税中的主体税种。  
  2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所有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3征税范围:  
  1)交通运输业:航空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索道运输、缆车运输、装卸搬运等。  
  2)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3)金融保险业: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保险业。
  4)邮电通信业:邮政、电信。  
  5)文化体育业:文化业、体育业、培训业务、游览场所门票。  
  6)娱乐业:歌舞厅、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游艺场所等。  
  7)服务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租赁业、广告业、仓储业、代理业、其他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着作权。  
  9)销售不动产: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  
  4补充: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价外费用。此外,计税依据还有特殊规定:如对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税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税计税依据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等。
  (5)消费税
  1定义:消费税是对某些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2征税依据: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征消费税。
  3特点:一是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二是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三是征收方法具有选择性;四是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五是税负具有转嫁性。
  4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国家规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零售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委托方也是纳税人。
  5范围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种商品。
  6减免:现行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7)城市维护建设税
  1定义: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依据:1985年2月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并于198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3特点:一是税款专款专用;二是属于一种附加税;三是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四是征收范围较广。
  4纳税义务人:凡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5征收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6特殊规定: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金融业调增3%征收的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三税”退库的,可同时退库城市维护建设税;
  5)对于铁道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统一规定按5%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8)教育费附加
  1定义:教育费附加是为发展教育事业而征收的一种专项资金。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2征税依据: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7月1日起施行。1990年进行了修改,并于当年8月1日按新的修改规定施行。
  3纳税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暂不缴纳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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