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71|回复: 0

[宏观经济政策] 2013年投资项目管理师宏观经济政策重点辅导(10)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4-9 12: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2 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体系
2.2.1(熟悉)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
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三级三类的规划管理体系。
(1) 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www.Examw.com
国家级规划,是指由中央政府制定的全国规划,关系到国家的全局和长远利益。在制定国家级规划时,应考虑到地方的实际,照顾到他们的利益。
地方规划。分为两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规划和市县级规划,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本地区发展的规划。
(2)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1)总体规划。它是规划期内主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国家的“五年规划”,是国家总体规划的基本形式,它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国家总体规划和地方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2)专项规划。它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
3)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级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跨省级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国家总体规划、省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2.2.2(掌握)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
(1)遵循正确的规划编制原则
一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二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三是要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四是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五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2)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
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
(3)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
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编制跨省级的区域规划,还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2.2.3(掌握)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论证制度
(1)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制度
(2)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
2.2.4(掌握)规划的审批管理
(1)规范审批内容
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2)明确审批权限
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的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跨省级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2.2.5(掌握)规划的评估调整机制外语学习

规划编制部门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评估工作可以由编制部门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形成报告,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有关地区和部门也要密切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提出规划修订方案(需要报批、公布的要履行报批、公布手续)。总体规划涉及的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方向等内容有重大变化的,专项规划或区域规划也要相应调整和修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5-5 15:53 , Processed in 0.182469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