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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政策] 2013年投资项目管理师宏观经济政策:税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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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2:4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税收分类(熟悉)
[/B]  (1)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
  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可将税收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类。这种分类最能反映现代税制结构,也是国际常用的主要税收分类方法。
  按我国税制,一般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资源课税、行为课税和财产课税五大类。
  商品课税是以商品为课税对象,以商品流转额为税基的各种税收。商品课税包括对货物和劳务征收的各种税。在我国,是指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通常称为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
  所得课税是以个人或团体的所得为课税对象,以要素所有者(或使用者)取得的要素收入为税基的各种税收。所得课税主要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于社会保险税、资本所得税也是一种对要素收入的课征,故一般也划入所得课税类别。
  资源课税是以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目前属于资源课税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
  财产课税是以动产或不动产形式存在的财产为课税对象,以财产的数量或价值为税基的各种税收。如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
  行为课税是指为实现特定政策目的,以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税种。我国现行税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等属于行为税。
  (2)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
  按税负能否转嫁,可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凡税负不能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的税种为直接税;凡税负能够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税种为间接税。一般认为,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属于直接税,商品课税属于间接税。
  (3)按课税标准分类
  按照课税标准分类,可将税收划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国家征税时,必须按照一定标准对课税对象的数量加以计量,即确定税基。有两种方法:一是以实物量为课税标准确定税基;二是以价格为课税标准确定税基。采用前一种方法的税种称为从量税,采用后一种方法的税种称为从价税。从量税的税额随课税对象实物量的变化而变化,不受价格影响,在商品经济不发达时期曾被普遍采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只宜对少数税种采用。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属于从量税。从价税的税额随课税对象的价格变化发生同向变化,收入弹性大,能适应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要求,便于贯彻税收政策和增加税收收入,因而对多数税种课税时采用。
  (4)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在从价税中,按照税收与计税价格的关系可将税收划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凡税金是计税价格组成部分的,称为价内税;凡税金独立于计税价格之外的,称为价外税。价内税税收负担较为隐蔽,能适应价税合一的税收征管需要;价外税税收负担较为明显,能较好地满足价税分离的税收征管要求。我国目前的消费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5)按税收管理权限分类
  以税收管理权限为标准,全部税种可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管理权限主要包括立法权、征收管理权和收入使用权。这三方面权限均归中央的税种,属于中央税;这三方面权限均归地方的税种属于地方税。严格意义上的中央税或地方税,应是三权归一的税,这样也就不存在共享税。由于各个国家的政体和国情不同,严格意义的中央税和地方税仅存在于一些联邦制国家。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按税收使用权的归属进行划分。税收使用权归中央的属中央税,税收使用权归地方的属地方税,税收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的属中央地方共享税。
  我国基本适用这一划分标准。按现行财税体制,中央税三权归一;地方税的立法权基本归中央,征收管理权和收入使用权归地方;中央地方共享税的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归中央,收入使用权共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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