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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政策] 2013年投资项目管理师宏观经济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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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2:4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城市维护建设税
  1定义: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依据:1985年2月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并于198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3特点:一是税款专款专用;二是属于一种附加税;三是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四是征收范围较广。
  4纳税义务人:凡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5征收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特殊规定: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金融业调增3%征收的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三税”退库的,可同时退库城市维护建设税;
  5)对于铁道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统一规定按5%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8)教育费附加
  1定义:教育费附加是为发展教育事业而征收的一种专项资金。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2征税依据: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7月1日起施行。1990年进行了修改,并于当年8月1日按新的修改规定施行。
  3纳税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暂不缴纳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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