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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概论] 2013年房产经纪人考试《经纪概论》精选重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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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9: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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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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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中国港台地区房地产经纪业
香港房地产经纪业的基本制度
1.执业资质与教育训练制度;
牌照的种类可分为:
(1)地产代理(公司)牌照。从事地产代理的公司必须持有地产代理(公司)牌照方可营业。
(2)地产代理(个人)牌照。无论是以独资经营者、合伙人、管理公司具体业务的董事的身份,还是以地产代理业务经理的身份从事房地产代理工作的人必须获得地产代理(个人)牌照。
(3)营业员牌照。获得一张营业员牌照是地产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最起码的从业条件。
通过发牌制度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保证基本的服务水准。
监管局在1999年1月1日给现时正从事地产代理工作的人士签发过渡期牌照,作为实施发牌制度的第一步,过渡期为三年,
2.佣金制度;
3.纠纷处理制度;
根据香港《地产代理条例》的规定,在地产代理活动中出现的纠纷,主要由监管局负责处理。监管局的裁决在地方法院登记后,相当于法庭的判决。
警方可以参与处理纠纷。情节比较严重的纠纷,可直接诉诸法律。
4.信誉及风险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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