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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概论] 2013年房产经纪人考试《经纪概论》精选重点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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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9:2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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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地产注销登记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1)申报不实的;
(2)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3)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4)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6.房地产文件登记备案
房地产文件登记备案
房地产经纪人员代办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人可能是一人或多人。其方式为:
1.可以由当事人一方申请的:以出让、征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房屋所有权;继承、遗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调解;房地产变更登记以及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2.需要双方共同申请的:房地产买卖;交换;赠与(遗赠除外);抵押;设典,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地产权利,当事人应当同时申请登记。但如果只有共同申请的一方申请,其他不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受理一方申请,并且责成其他方限期办理登记。其他方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核准一方当事人的登记。
在以上不同的情况下,房地产经纪人员向登记机构提交的委托书中应有不同的委托人数及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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