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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概论] 2013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经纪概论备考辅导资料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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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9:2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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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
触犯刑法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节 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一、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模式和手段
其一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和行政管理,其二是由行业协会实施的自律性管理。实施管理时所用的手段包括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舆论手段。
二、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内容
(一)注册登记和备案
1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注册登记
原注册机构注销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受刑事处罚;
脱离房地产经纪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
同时在2个及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管理规定。
2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登记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进行管理,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并报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纪活动。以上两种不同的审办手续,缺一不可。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证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已备案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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