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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概论] 2013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经纪概论备考辅导资料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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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9:2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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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地产经纪人员与房地产经纪机构之间的关系
执业关系,一方面,房地产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必须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进行,不能以个人的名义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是由房地产经纪人组成的。
法律责任关系。房地产经纪人在执业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担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进行赔偿后,可以对承办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进行追偿;由于委托人的故意或过失给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请求,委托人向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赔偿后,再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房地产经纪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经济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并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出据发票。经纪机构收取佣金后应按约定给予具体承接经纪业务的经纪人报酬。
第二节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类型
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符合执业条件,并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公司、合伙机构、个人独资机构。另外,境内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一)房地产经纪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制房地产经纪机构
无限连带责任
(三)个人独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个人独资,无限责任
(四)境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能独立开展房经纪业务,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解散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其解散后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未到工期债务)承担责任。该机构承担责任的形式按照机构的组织形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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