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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 2011年下半年证券从业考试基础知识:证券市场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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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8: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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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下半年证券从业考试基础知识:证券市场法律制度1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 ?& _& ^; x8 R' r' a第一节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 c9 K  p0 ^5 U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1 r3 |4 f1 [3 k) O
一、法律
$ B' H  \  Z& l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R# u# d% `7 f5 @: _3 Y《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7月1日实施。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原《证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 A4 A/ G6 P2 i& ^/ o  d; L1.调整范围
# N! E# x6 @% h; O/ F* s  @- _《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涵盖了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其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 P$ M' \" g- n& ]5 X2.主要内容。共分12章,分别为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t, }: J1 t, m! }4 p. P! L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 m- }. y/ R( r- {& o3 q《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1994年7月1日起实施。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进行较全面的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 v6 Z, U, E- R1 K9 Y, Y, x
1.调整范围: H' I  e! t' |3 R/ t  t7 j* Q1 N
《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公司法》确立了我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设立、组织、运行和终止等过程的基本法律准则。
4 J/ R4 o% I9 q2.主要内容
# B5 X' w) W1 O8 P& g, L: U8 ?《公司法》共分13章219条,对在中国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和会计,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款。
  o2 M6 Y1 p/ `  g4 V" `4 m1 N(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o. p$ o3 ^! \% M3 T' q$ |1 y《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A6 N8 [$ q9 G3 N% H
1.调整范围
& E8 d/ ]$ P1 D, j7 T《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N) e  A- b! m% ~" L
2.基金法主要内容。4 G: p) w* G6 t7 X- v6 p, |
分为12章103条,包括: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3 y' d  R6 p# s* Y  N9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1 g0 Q5 W: g9 [9 h, x2 u3 V《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实施。
; t& t/ l, v# \% c- f3 B$ A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 N5 E) v' u3 K1 ~关于证券犯罪或与证券有关的主要规定有:; U8 e, t# e" f7 V! t! H1 ]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l%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条)。
/ E- p; @- z9 t; ]% B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一条)。
: B' A5 C+ N3 ?&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9 R& Q; V, |4 ]- c4 k! s* }8 O
4.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 g2 i6 m( ?; r9 P: j0 B6 d. U3 {5.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这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七十九条)。7 i9 T; {) L: a. M
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8 h7 v" z" S0 G0 U7 S
7.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r% Z: E* m1 n
8.操纵证券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J  i* A# h2 E5 X! X5 s
9.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V; C: u( ~7 M+ v7 F5 D
[1] [2]  % J  M! l. y# X5 C. E/ c9 e

) d1 G* x7 ~! m+ ~1 T) b        相关推荐:  1·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2011) ~0 T: t0 B" c) O; C
  2·中国证券业协会( A  X* k  k5 P+ @
  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 C4 j/ n& o* e2 T# o: m
  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网站, d& ~% \/ U% V, U
  5·2011年6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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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8 18: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下半年证券从业考试基础知识:证券市场法律制度1

10.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 y% B3 Q" }4 U1 W
二、行政法规8 M3 |3 l1 ]% f5 u# B
现行的证券行政法规共16件。" F& w( H2 w& t% S; a8 f7 H
(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 E, ~2 D7 d6 ?1.总则。
( X; P5 e& Q+ O. Z2.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
! U8 [6 f1 Z7 F' m# X3.组织机构。
( Z( j4 P! J  K/ _4 m4.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s4 ?% p% V9 U6 p
5.客户资产的保护。
4 [) w" U- H- b% n" U5 P8 ^3 a+ i6.监管措施。0 \( D; G0 H! T' t
7.法律责任。0 @# x  ~, r4 y3 c
8.附则。4 Z3 q" f8 p7 e; L# g
(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 Q$ Q" E5 F- d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v% p. O9 K! H2 W- w0 u
总结近年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好的措施和成功经验,立足现实需要,同时考虑将来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成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 e7 j$ I( z4 U$ g8 [制定《处置条例》的基本原则是:
" o; }) ^: G/ y3 x& R; {/ f1 ^! o1 E(1)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交易正常运行,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
, I  }: `1 `# a7 ?9 U(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V" X/ Y% a& c! ]; i
(3)细化、落实《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 Y& L/ H+ Y' d- z
(4)严肃市场法纪,惩处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和责任人。/ b! S( Z/ d# M8 ^# H
2.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具体措施
0 z+ t& u2 R# W! n" z& Q2 O- H6 i(1)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是自我整改的一种处置措施。; u8 @% t: `9 a9 f. U
(2)托管、接管。托管、接管是无自我整改能力,需要借助外力进行整顿的一种处置措施。
" q) T  L  W, S(3)行政重组。行政重组是出现重大风险,但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有可行的重组计划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 A, L7 q0 {  i0 k+ Z
(4)撤销。撤销是对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的证券公司采取的市场退出措施。
4 K; e1 w% w. M6 U3.保护客户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g- G' _, _2 u, Q! x. O! i. T+ h3 ^
4.《处置条例》和《企业破产法》衔接4 K4 S8 o$ }* _: i7 Z) F/ N# w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可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 y8 H; E. i+ g* G2 Z4 k, g, q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关闭时,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后,中国证监会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组可以申请对被撤销、关闭的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不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中国证监会在批准破产清算前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证券公司停止经营证券业务,并安置客户;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作出撤销决定,进行行政清理。
4 L7 m% e1 \9 F6 E% r2 P& F1 _中国证监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证券公司进行重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重整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证券公司破产,并组织破产清算;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行政清理的,按规定进行行政清理。
7 q- s  a- k2 Y  ^4 e6 g证券公司实施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证券公司实施重整的,重整计划涉及需中国证监会批准事项的,如变更业务范围、主要股东、公司形式,公司合并、分立等,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 e. Q  A: k7 e# r' L. A [1] [2] ; G( d* L3 H; n1 j
' R- }4 [7 Z4 u9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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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国证券业协会' c  {4 k2 U$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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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网站4 I* Q, H. e0 f* `" L#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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