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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2012房产经纪人房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第八章第六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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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9: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计算征收。
五、减免规定
(一)减税规定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税额减半。
(2)农村革命烈士家属、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
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经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二)免税规定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上述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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