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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2012房产经纪人房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第十章第一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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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9: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准入退出管理
(一)加强准入审核管理
准入管理是保障性住房的“入口关”,关系到住房保障资源的公平分配,必须确保审核过程公开透明,实现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1.合理确定准入条件。结合当地政府保障能力和住房保障需求,合理设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财产收入条件、住房困难条件,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2.规范审核流程。目前,各市县均建立了住房保障准入审核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复核程序,加强了准入审核。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查找漏洞,制订更为科学合理的申请审核、公示、核准登记、轮候、配租配售等环节的工作程序,明确受理条件、材料内容、完成时限等工作标准。
3.创新审核手段。从各地实践看,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增强审核工作准确性,提高审核工作效率。要按照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要求,建立住房保障、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房管、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的协作审核机制。
4.公开分配过程。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务公开要求,实行房源公开、过程公开、住房保障对象公开,科学确定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方法。并可以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公证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代表和群众代表,参与到住房保障分配管理过程之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健全退出机制
保障性住房退出需要按照强制性和人性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退出办法,区分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司法手段,加
大清退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申请人诚信申报义务,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依据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群众举报查实等途径,依靠住房保障、社区、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的管理机制,对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要按规定予以退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保障性住房的,可以通过提高租金、租转售等方式实现退出;对拒不退出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骗取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责令限期退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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