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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2012房产经纪人房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第九章第三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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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9:3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节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一、收费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国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从长远发展方向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民经济收入水平及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服务收费应在市场竞争机制下,由物业委托者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按质论价、质价相符。
二、价格管理方式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一)政府指导价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按照我国《价格法》的规定,政府指导价的确定应通过听证会,征求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最终确定。同时,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
(二)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在实际招标和中标谈判中,通过市场竞争,物业服务收费实质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的结果。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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