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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2012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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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9: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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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
(1)建筑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总包不用代扣代缴营业税了 );
(2)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3)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时,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7)境外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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