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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2013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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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9: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是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科目
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对抵押物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房地产登记指经申请人申请,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将舍情人的房地产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地产登记薄予以记载的行为。是一种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受国家法律保护。
房产登记原则:
①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是同一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②属地管理原则(房产所在地的市【县】房管部门申请登记)
房屋登记种类:
①房屋所有权登记
②房屋抵押权登记
③地役权登记
④房屋预告登记
⑤其他
物业管理服务:
①常规性的公共服务
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
③委托性的特约服务【后2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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