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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2013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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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9: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是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科目
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在合理的使用年限内
②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③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以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结论为依据
④造成损失应有合理界定,只应包括直接损失,不应含精神损失等间接损失。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商品房从交付之日起。
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
①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②价格评估制度
③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不得转让:
①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
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其他形式限制的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④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⑤权属有争议的
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⑦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005年9月国务院决定:禁止预购人讲购买的为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抑制投机)
2007年11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5年内不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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