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65|回复: 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2013年房产经纪人考试物权法中的条例解释3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4-9 19: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是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科目
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小编特整理了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之物权法中关于房地产经纪人的条列解释,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物权法解释:第八条【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的规定。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主要规定物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除物权法外,许多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对物权都做了规定。这些单行法律是就某一方面的物权作的规定,比物权法规定得更具体,针对性更强,按照特别法优先的原则,本条做了上述规定。当然,物权法作为基本法律,对单行法律有关物权的制定和适用,有指导和补充作用。
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有的提出,物权法是基本法,其他法律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物权法。这个意见表明对于法律的分类和效力不太了解。按照法律的效力范围,法律可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一般法是指在一国的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都有效力的法,特别法是指特定地区、特定人、特定事、特定时间内有效的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区别在于,就地域来说,一般法适用于一国的全部地域,而特别法适用于局部地域,如民族区域自治法;就人而论,一般法适用于所有的人,而特别法适用于特定的人,如兵役法;就时间而论,一般法适用于平时,特别法适用于特别时期,如戒严法;就事而论,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事,而特别法适用于特别的事。由于特别法是对特别的人、事等特别规定的,当然必须要优先适用特别法,否则就失去了制定特别法的意义了。物权法是规范物的一般法,相对于物权法来说,其他规范物权的法都是特别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文物法等许多法律的规定都涉及物权,都是对特定领域的物权所作的特别规定,当然要优先适用。
相关文章:
2013年房产经纪人考试物权法中的条例解释汇总
2013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汇总
更多2013年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辅导资料
更多关注:
辅导资料

考试培训

历年真题
  
模拟试题
  
13年考试时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5-2 14:36 , Processed in 0.203857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