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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2013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制度与政策复习知识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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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9: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是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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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的技术装备、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四)城市规划修改(熟悉)
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当出现某些不能适应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的情况时,就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例如由于城市人口规模扩大需要适当扩大城市用地,某些用地的功能或道路宽度、走向等在不违背总体布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规划的审批程序报批。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规划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五)城市规划的实施(掌握)
城市规划经审批颁布后,即具有法规效力。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各项建设,实质上就是城市规划逐步实施的过程,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为了确保城市各项建设能够按照城市规划有秩序地协调发展,必须对城市规划实施严格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主要是报建审批管理和批后管理两部分内容。报建审批管理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对城市用地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管理主要是按照规划实施监督检查体系对违章占地和违章建设的查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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