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4 ~+ B0 v6 {7 d# M-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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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x1 \& L+ ?8 T6 r
设立原则:
) K1 B& ^. ^ m. e, d3 O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和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制度。
3 T5 `% l/ ?9 b1 @ A8 p! d( v 设立条件:
. x# q; @; W6 @2 ~8 v T: ^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人数≤200,并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B8 Z: {$ i1 {$ {& ?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B ]' z# p% Y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F: z9 B. o. }% y0 G
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注册资本的20%,剩余的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内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 P. c( k4 E7 X K; n7 S1 K4 F$ H 募集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注册资本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 [$ z0 I; b. y1 Y- X
发起人出资方式
0 P4 ^6 l8 l6 K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家出资。, E2 R$ n; H6 X4 b5 z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 w8 W7 [% o# q, k: \2 _1 g 发起人资格
% t. q" f7 A- ^- _3 C& x1 Q (1)自然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 b" N8 E% h( j$ t (2)法人: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工会、大学不可以)。
" w o: U" T5 e7 D& k4 W: ?; m (3)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z$ ` D% p/ t3 e
发起人法律地位(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 g- H9 q$ k! y
公司不能成立,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 ~ B) ?0 I" [, z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1年内不得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