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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与承销] 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第5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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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8: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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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q) Z& V2 s! ?3 s/ R# @4 \) J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2 t9 w" Z1 I7 E" X7 \5 e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具体要求如下:2 I9 a6 E: K. a2 s" g3 M# ~; N2 H$ }
  1、发行人应按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未按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1 Q5 F- m9 ?, y1 L! B
  2、第9号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 m/ r" d6 }5 ?  3、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 |6 ^9 B! T" {1 B2 ^5 h  4、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l份,复印件3份;在提交发审委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3 H$ s; t. k; ?
  5、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 K) o1 d) ]/ Q/ b4 N! A! D4 G  6、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5 _: w; R6 c$ r3 n  7、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毫米x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 m3 g+ w. {  G2 W: ^  8、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字样。  ^. q% H1 |8 ~% p# _
  9、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D2 v2 @6 ], E
  10、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标识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l,4-1-2,4-1-3……4-1-n。
' K7 ]+ q) E/ r" e& |* P! q  11、发行人在每次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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