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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与承销] 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第6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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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8: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课程名称 试听 教师 价格 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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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股票的发行上市保荐
: a5 p" g& }, f7 s6 i, v; n  一、保荐制度7 q' @2 S/ B+ M5 @
  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采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另外,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证监会申报。公司债券要在交易所上市,应当由1-2名具保荐资格的保荐人或交易所认可的机构推荐(上市推荐人制度)。
8 N! T" z3 ?, K! ]  【例5】下列情况应当由保荐人保荐的是()。7 M2 n. |- O% q( u; \
  A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B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
8 ]; M$ C- ]( _  C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D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 P6 k' L0 {# u! w1 {3 R, o
  【答案】ABCD+ I) f8 h$ _6 \7 y
  保荐人职责: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8 j7 T. j# i6 }: L& g4 S$ }9 |' |  二、保荐工作规程  Q: A2 S, _8 e, y$ ^) }. _
  1、保荐人不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情形:(1)保荐人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人股份超过7%;(3)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或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4)保荐人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u& Z: C- c5 }7 z8 n: ~4 U7 [
  2、刊登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后,保荐人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另行聘请保荐人、保荐人被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的除外。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被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的,发行人应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人。另行聘请的保荐人承担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会计年度。
! @$ z3 d! d6 g* c+ i: p6 q7 |  3、发行人经辅导符合要求的,保荐人方可推荐其股票发行上市:(1)符合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力;(2)与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响发行人独立运作的其他行为;(3)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4)高管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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