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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 期货法律:法院审理期货纠纷案若干问题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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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9: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 承担责任的主体
  v6 k. S* @! Z* n+ l% C8 V  W" b  第八条 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的期货公司承担。
# I8 q* G) M0 I  e; c# X7 O  n$ l  第九条 期货公司授权非本公司人员以本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非期货公司人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具备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表见代理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l3 J3 g2 M# z: M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使该行为发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G  y' F* {# E. U( ]/ l4 C
  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D' @6 e7 y; d6 u
  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 f* O8 H4 _! @% g
  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
2 ^' C+ j7 a) K* w8 B5 v$ ^8 x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1 ~. N! x' }9 L' j0 o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5 \# l" P* w6 U; Y  第十条 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8 a6 }. H6 x* ~' V3 Z" s8 O
  关于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4 C) M4 \1 C+ [1 V
  居间合同的特征;(l)居间人按照委托人指示、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2)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是一种经营活动,只要居间成功,委托人座向居间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和从事居间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x: e( T8 }. c7 z
  第十一条 不以真实身份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交易行为符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交易结果由其自行承担。
% u/ Y, K9 U3 d$ r  本条强调和体现了风险和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强调风险和利益相一致,这是期货市场的运作规律的内在要求。期货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都很大,客户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应当享有自己的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也应当承担因自己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又比如,第十五条规定:“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该机构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佣金应当返还给客户,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0 ]$ M- O8 N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该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的,由期货公司承担。9 G7 G% l: D! Q2 t
  客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V" s& F5 N# s2 @! Y$ v
  例题:( m/ G! F7 F& w- I8 T
  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 )承担。
5 ]3 u9 y8 ]; L: Z" X  A、所在的期货公司 B、从业人员自身& a6 A; O+ _5 Q" \
  C、期货业协会 D、期货交易所6 }3 g( s" Q6 V: ]( `0 ]4 M7 v; k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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