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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第五章: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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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9: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指肉刑、死刑;罚指以金钱赎罪。后泛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书。吕刑》:“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史记。吕太后本纪》:“刑罚罕用,罪人是希。”《旧唐书。韦凑传》:“善善者,悬爵赏以劝之也;恶恶者,设刑罚以惩之也。” 鲁迅 《且介亭杂文末编。写于深夜里》:“我叫不出这刑罚的名目。”, x7 B" e: R5 Y: \+ D
    基本解释
1 D% X9 ~2 J3 `% H, C- P+ r& f/ d    [penalty,punishment;torture;corporal punishment] 刑,指肉刑、死刑;罚,指以金钱赎罪。后泛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
5 e6 ?7 ~1 O+ S    刑罚的概念
$ G& N% ^- r: N) d) i) g9 w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对于刑罚的本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b9 l; J' W% J
    刑罚权
8 {/ c* Z4 ?. J% q' C4 h2 i    刑罚是国家创制并且以国家的名义适用与执行的。因此,在理解刑罚概念的时候,首先就涉及刑罚权问题,也就是从刑罚与国家的关系上来探讨刑罚的本质。
/ a& N  x  _* `3 [. Y) s    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独立主权对犯罪人实行刑事制裁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说,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它是一种国家权力。因此,刑罚权的存在是以国家权力为前提的,两者密切相关。在这个意义上说,刑罚权属于公刑权,以区别于私刑权。9 c0 m: }; T( {1 u. H
    刑罚权不是抽象与空洞的,它必然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在刑事法律活动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表现,这就是刑罚权的种类。下面分别加以论述:
# D5 ~$ V6 D' U; t. e: v5 N# j- [4 D    (一)制刑权5 }: {. p' c2 g& X2 T' F3 K+ v3 Y
    刑罚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首先表现为制刑权即刑罚的创制权。从广义上来说,制刑权的内容包括:(1)废,即废止某一种刑罚制度的权力。(2)改,即修改某一种刑罚制度的权力。(3)立,即确立某一种刑罚制度的权力。对刑罚制度的废、改、立,就是制刑权的全部内容。制刑权是刑罚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直接以国家名义行使的,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7 P5 e: t; [' I0 u  t
    (二)求刑权) [+ R% ^. [5 {2 P8 n: O% o
    刑罚创制以后,还要适用于一定之人。这就发生了由谁通过何种方式请求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问题。这种请求对犯罪人予以刑罚处罚的权力,便是求刑权,也就是起诉权。在古代社会,求刑权往往在于被害人。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张,求刑权收归国家所有,并授予检察机关行使,表现为公诉的形式,因而成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少数情况下,求刑权仍由个人(一般是被害人)行使,以自诉的形式出现。显然,自诉案件中的求刑权是个人权利,而不属于国家刑罚权的范畴。2 _: K+ @! C3 p( d/ {2 w
    (三)量刑权9 g5 Y" @9 X" L4 M7 x
    在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就发生了一个刑罚裁量的问题。根据求刑权而决定是否科刑以及科处何种刑罚的权力,就是量刑权。量刑权包括是否科刑与科处何种刑罚两个方面的内容。是否科刑,是指在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决定其应否受刑罚处罚。科处何种刑罚,则是指在确定犯罪人应当科刑的基础上,确定刑罚的具体种类和份量。
) C* G# n+ x* P; ^) o2 M: ], k0 \    (四)行刑权
. e% `$ ^! \; `# g    量刑权只是解决了刑罚的裁量问题。判决书所确定的刑罚还有待于付诸实施,这就发生了一个刑罚执行的问题。行刑权,就是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行刑权是量刑权的自然延伸,但它又不是量刑权的消极依附物,而是有其积极的内容,因而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
: A7 y6 t9 b2 P# e9 V    刑罚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因此,我国刑罚的内在属性是惩罚和教育。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国刑罚是惩罚与教育的辩证统一。通过揭示刑罚的内在属性,可以科学地界定刑罚的内涵。
+ W" Y, z! o: A" T6 q! R3 h' }    刑罚的惩罚性
. O& G) F6 P3 q  G: F    刑罚与惩罚具有紧密不可分离的联系,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在这个意义上说,惩罚是刑罚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惩罚,就没有刑罚。刑罚的惩罚性,主要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某种利益或者权利的剥夺而实现的。各种刑罚方法剥夺的利益或者权利的内容是有所不同的。正是根据这种剥夺的利益和权利的不同,刑罚可以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死刑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内容,其惩罚性是不言而喻的。自由刑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为内容,使犯罪人遭受铁窗之苦,以示惩罚。财产刑包括没收财产和罚金,前者是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的剥夺,后者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的金钱,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使犯罪分子的财产遭受损失,从而体现出刑罚的惩罚性。资格刑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的政治或者其他权利为内容,使犯罪人参加国家政治活动或者管理活动的权利化为乌有,借此表达刑罚惩罚的意蕴。毫无疑义,揭示刑罚的内在属性,首推惩罚性。要使刑罚发挥惩治犯罪的作用,就要通过刑罚对犯罪分子造成一定的痛苦,剥夺其一定的权利与利益。这种痛苦和一定权利与利益的剥夺恰恰是刑罚赖以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惩罚这一属性,刑罚就失去了其特性而不成其为刑罚。应该指出,惩罚虽然是刑罚的内在属性,是一切刑罚都具有的共性,但在刑罚进化的不同历史时期,刑罚的这种惩罚性的具体表现形态是有所不同的。刑罚从残酷到轻缓,就是刑罚进化的一般规律罚的内在属性,是一切刑罚都具有的共性,但在刑罚进化的不同历史时期,刑罚的这种惩罚性的具体表现形态是有所不同的。刑罚从残酷到轻缓,就是刑罚进化的一般规律. I  |" |: y0 C2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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