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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试题]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知识真题精选及解析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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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单项选择第9题)+ _/ ?9 a4 V3 J6 W) r! @
7.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自2006年3月1日起公开上市交易。2006年9月1日,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6 B4 M3 M& X0 i! Z2 ^0 ]% C, }8 fA.公司董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2006年9月1日起可随时转让
3 f- X! `4 [! h1 i' u: pB.公司董事会秘书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2006年9月1日起可随时转让1 o( `! o& `( _& `1 V
C.公司收购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用于未来1年内奖励本公司职工
5 O7 V. D4 R0 ?3 c  q. M( x  g9 TD.接受乙公司以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担保
  D/ r" ]) H& P7 w7 `( N$ y0 {$ Y7.正确答案:C
- K- }  ?2 c  N( A$ v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公司法》中股份转让的相关问题。《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选项AB错误,董事会秘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珊睛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选项D错误。/ o( P$ Z+ q% Z" {# L
(2007年单项选择第10题)
" n' x/ x$ O" {6 e% T. |3 m" v& r8.某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某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王某是该公司连续一年持有10%股份的股东,欲起诉李某。王某的正确做法是( )。0 S" d- b9 M+ F0 }
A.王某直接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李某
# e2 x& J) F# i! z& Y, aB.若王某请求公司董事会起诉李某的口头提议遭拒绝,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李某
& j% `9 ]' X" Q0 RC.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公司的损失将难以弥补,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李某
: U6 V; `. I0 v% Q+ J: XD.若王某请求公司监事张某起诉李某的书面提议遭拒绝,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李某
: l: y6 k4 j# L- _: E8.正确答案:C5 s0 `3 Z9 L: m* G+ Y5 e) ]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相关问题。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A- B* _" G6 p% T7 M7 d3 n(2007年单项选择第11题)% s6 m. |) Q! j$ \3 a; K
9.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
3 N. ]; ^, f; @/ D# ?/ R7 wA.15%
& p6 R  T2 ]- u1 R3 CB.20%8 R) x1 v9 J8 ?1 W6 X$ v9 h4 b
C.30%
9 w9 g. Y1 {/ e7 `8 ID.35%
3 N; \, S6 [! _7 z/ g9.正确答案:D
: L% J  }: l) @2 ^  A& x' d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条件。《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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