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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试题]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知识真题精选及解析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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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百货公司(以下简称甲)与乙皮货厂(以下简称乙)于2004年3月5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8月10日之前甲完成商场装修,甲即向乙订购貂皮大衣1000件;貂皮大衣须于2004年11月1日前交货,以备甲冬季销售之用;违约支付总货款5%的违约金。甲7月10日完成商场装修,并于当日电话通知了乙。由于乙的原料供应商丙未能如期向乙提供制作貂皮大衣所需原料,导致乙直至2005年3月才将合同约定的1000件貂皮大衣准备好。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U+ E9 ?( s; t* v. u
9.该买卖合同为( )。) Q6 |$ V- c5 L* y6 p/ F$ e1 V
A.附条件的合同, m# q: ~! p. |
B.附期限的合同
; K& {! Y! o$ l: @+ g( M! AC.效力待定的合同
4 ~2 n% @6 B. {  w+ J( cD.可撤销的合同, D. V1 n. v/ g4 \1 t+ D% C
9.正确答案:A
4 p; h( f, M# c1 z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为合同的种类及效力。根据《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本题规定为8月10日之前甲完成商场装修则合同生效,该事项为条件而不是期限。因此,A选项正确。而根据合同法,以下三种情形为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指合同欠缺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的事由根据合同法,包括:(1)欺诈;(2)胁迫;(3)乘人之危;(4)重大误解;(5)显失公平。因此,CD选项错误。
! v4 r# E" [$ t. A: x0 `  v10.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w+ n+ {0 E8 \# u, v
A.2004年3月5 日
2 d8 w5 ?* I/ O! A& E* c6 h% qB.2004年7月10日$ W( k- i1 d' L* t1 C$ l
C.2004年8月10 日
8 X' h0 i) v( `; S2 g. {/ ~D.2004年11月1日
6 _, K/ U" x" l1 ~& Q' V10.正确答案:B) |$ q: r9 H' R9 [6 s1 a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为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根据第1题的答案,该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商场是在7月10日完成装修,符合8月10日之前完成装修的条件,因此,该买卖合同自条件成就之日,即完成装修之日7月10日开始生效。因此,本题应该选择B。
* P* R' B9 \/ ?: j) |  m11.下列关于向甲承担违约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 p$ F' d# k" {/ G3 uA.应当由乙承担
) c/ x7 b% s6 Y# X: BB.应当由丙承担: N" V0 A1 \1 x3 |: ?+ {1 E0 _
C.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 Z0 x" a' H( z% E; ND.乙、丙各承担50%
$ O- n2 o& \: s: T( A) f: y11.正确答案:A
/ @% ~5 Z9 O9 u, T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为合同关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作为合同责任只能向合同的相对方提出,而不能向合同方之外的第三方提出。本题中,甲、乙之间为买卖合同的双方,乙方违反了按期交付货物的义务,因此,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应该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题应该选择A。
5 j, s2 V: y1 z4 ?12.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甲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包括( )。4 q, _2 A# X1 ?7 q
A.解除合同, g2 _2 {: ~# M+ @5 t9 V7 b6 a  F
B.请求赔偿损失+ [- ?2 u/ i5 o0 z
C.撤销合同6 K' e- V' V' R& i' m! v
D.加倍收取违约金
6 J( h  b! b: c7 S, M, @4 Z# w12.正确答案:AB& E5 b: ]% K  Q+ f$ C5 I# M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为违约责任与合同的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乙方延迟交付货物,属于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并且可能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的主要目的。据此,甲方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A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B选项也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的情形不属于可以撤销的情形,因此C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合同法,违约金属予补偿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损失情况变更违约金数量。因此,加倍收取违约金不一定能够实现,在本案中也未进行该种约定。综上,本题应该选择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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