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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试题]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知识真题精选及解析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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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多项选择第52题)9 y1 s  s! _% ?  j8 N
4.某公司为纪念2008年北京奥运会,特生产纪念手机2008部,每部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称,限量发行,纪念手机上镶有进口天然钻石。后经查实,钻石为人造钻石,每粒售价仅为100元,手机成本约2000元。购买者因此有权主张( )。
8 z0 E: I9 l. A8 q; g  c7 ?) O. FA.该合同无效) m8 ]8 A* w' z  h- s) `; q
B.解除该合同
* M. K1 B( d; }C.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8 ^7 s) z2 D; d4 i/ H0 C
D.双倍赔偿
' `7 N* H2 s7 y" S3 W- I' f8 |4.正确答案:ACD
* t. q9 W5 i, a  C2 ?% w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欺诈引起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题中,某公司行为存在欺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该公司与购买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并不因此而当然无效,购买者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合同或者撤销合同,从而使该合同无效;但并不因此而享有法定解除权;或者购买者可以保持买卖合同的效力,而主张该公司承担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或要求承担双倍赔偿。7 k5 Z6 g$ R, [4 W* Q1 \
(2007年多项选择第53题)3 @% C: k; [# y, T
5.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刘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1月31日前交房,并于6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刘某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房地产公司与刘某签订合同后,又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并于2006年5月将该房钥匙交给王某。王某已进行装修并入住。下列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表述疆确的有( )。
  S) M* S4 ?- W2 R! M2 wA.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 `( Y' I, S3 y' V) Y0 y1 b: `
B.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无效
/ Y/ S% N7 }8 v* qC.刘某有权立即行使合同解除权" i4 w, `3 H% w, |4 N* k9 o) x
D.刘某须于履行期届满后才可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
5 @) w+ ~* b. N/ g& ~+ [5.正确答案:AC9 \8 K9 r( l( H) t% i4 P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预期违约及其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作为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的履行期限为2006年7月31日之前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而其行为已经表明,该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不履行义务,故构成模式预期违约,刘某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而不必等到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再行为违约责任请求权。正确答案为AC。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在后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故B项表述不正确。
" Z) J; \) }! _3 t# r(2007年多项选择第54题)
+ x  c/ l, a0 V! O2 G6.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在丙居住期间,因房屋年久失修,房檐脱落,将路人丁砸伤。下列关于该房屋租赁和损害赔偿的表述正确的有( )。
; b( ]  X7 ~% Z6 SA.甲有权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
4 |6 T; h. V5 DB.乙无权将房屋转租给丙7 }  }! K9 u4 a9 W) D( t
C.丙应承担丁的损害赔偿责任
! F  ^+ C7 x' N, b; M8 }2 _; ED.丁应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9 J6 w" F. R' f% j
6.正确答案:ABD6 R2 t  M  Z# R( |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故乙无权将房屋转租给丙,而甲有权解除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有维修房屋的义务,且甲作为房屋的所有人,要对房屋致第三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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