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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试题]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知识真题精选及解析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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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单项选择第24题)1 m* j: j; B9 A- P
1.甲与乙签订买卖汽车的合同,甲为保证自己的货款实现,要求乙提供担保。乙对朋友丙说:“也就是走个形式,请你帮忙,我知道你根本也没有偿还能力,你只要替我向甲保证就可以了,剩余的事情由我来办。”后因乙不能偿还货款,甲便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以自己没有代为清偿的能力为由,主张保证无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6 r/ @7 D' x; {8 X9 p! ]
A.丙的请求合法,应当支持) s- ^. H. s: O% ~% ~9 v/ b
B.丙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应承担保证责任
) K; J- V  F" c: {1 u4 `+ u' d2 jC.丙是受乙欺诈而作出的保证,可以请求撤销& h  Q: c/ G3 E$ C4 r' ?
D.甲与丙之间的保证应当无效,因丙无任何利益1 N, g8 ^; x& C( S7 x. `
1.正确答案:B
- c% ^9 ^" }/ k# ]  Z2 M真题解析:本题考点为保证责任及其免除。我国《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丙并不具有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D( A, b+ `: H& X
(2008年单项选择第25题)
1 }7 y+ g4 l! g, ]1 X  |2.甲向乙借款,丙为此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甲的还款日期为2003年10月1日。但直到2006年5月1日,乙从来没有向甲或者丙提出过任何还款请求。时至2006年5月2日,乙请求甲还款。甲说:“我虽然也知道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但我还是愿意偿还借款。可是我现在没有钱,你可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乙便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8 q$ I3 t: n+ |3 y# f& `
A.丙应当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已经表示愿意继续承担债务
+ M+ y: K( f! m3 b; B: L4 [B.丙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其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
9 X+ q* b* `) g9 w' E" k1 cC.丙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赔偿责任
8 c; U) O* g( U$ c/ G9 ~3 U, }3 C0 SD.丙可以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该抗辩不因甲的放弃而受影响3 T3 |( n, H/ ~) {, S/ Y( C( @
2.正确答案:D$ ]% P4 ~, |8 l  ]& `  J+ _# m) J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是保证期间以及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题中,乙作为甲的连带保证人,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下,其保证期间是6个月,从题中可以算出,保证期间截至2004年5月1日。从此日起,保证责任免除。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关于债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保证之债作为一种债的表现形式,其诉讼时效应从2004年5月1日起算,至2006年5月1日起截至。诉讼时效终止,丙的保证之债不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变为自然之债,而不再受甲的影响。% G* d3 y" {( i- X" ?
(2008年单项选择第26题)
( y  [$ t/ |& X# s9 V. H3.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为保证货款的实现,甲要求乙交付总货款6000万的15%为定金,共计900万元,乙对此表示同意,并同时签订定金合同。在交付定金时,乙仅仅带了600万元,并表示2天后补齐,甲接受了600万元定金。但之后乙再也没有交付剩余定金。之后,甲多次催要定金,乙一直没有交付。后甲以乙不履行定金合同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Y* X, ]; K$ t$ fA.甲的请求能够在法律上得到支持,因为定金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定金数额. L; A, }' }1 F
B.因为不履行定金合同,甲可以提出相应比例的主合同不履行作为抗辩! y5 ?3 F2 O( q5 E+ N* Q
C.甲可以提出解除定金合同与主合同4 {* Y8 y2 x0 a" R5 ]+ O8 s. h% |
D.乙的行为不属于违约,定金的实际交付已经改变定金合同的内容
, _: I1 F$ q* D) b, l3.正确答案:D
, [& X! L* p4 b6 A2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为定金合同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的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从该规定能够可以看出,甲在接受定金之后,已经视为变更定金合同,因此乙并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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