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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试题]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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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同的效力& \" D+ N6 @: I9 f
  合同的效力也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它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因此,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关于合同效力的制度是合同法中内容十分丰富、法理性极强的制度。建议教师教学时予以注意,并帮助学生学会实际运用。这部分内容在学生学习时问题可能会较多,考试时可能出题的内容也较多。
+ t9 w; s9 d' o3 o( w9 [  一、熟悉追认权和撤销权的内容。8 n8 B3 H1 v) ~# a
  二、理解批准、登记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附条件合同的约束力;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种类;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3 K- e9 E+ T/ A5 Z
  三、掌握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效力未定合同、表见代理的概念;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内容;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要件;附期限合同期限的要件;合同无效和撤销的内容,其中包括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撤销的原因等;构成欺诈的要件;效力未定合同的内容。# j% W' Z: X' ~2 [
  难点:* }/ H$ h9 \3 C! l# b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6 }& P7 `5 y3 @  合同无效的原因:
" H9 ?0 k- e8 [4 r) y) u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区别的关键)。9 G7 q& V1 D. a& ?% A$ @; \, p
  以欺诈、胁迫手段所订立的合同,在一般大陆法中,是作为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合同。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但合同法对此作了区别规定,即只有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才无效,如不损害国家利益,则作为可撤销的合同。
4 a& b7 n( D5 ]( `3 b) ~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1 @; j* e  p: t( c4 L: H/ w( F* h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 |( m( a4 @" o2 D5 ?5 P% U# j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h8 @- F/ y. L  [" J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 x; H. h, m/ l9 K- M, D. x$ p- P  合同撤销的原因:! `1 m, K, a5 \: P1 {- o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3 l' b& d) E) X; {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9 M: ^( S7 _1 X+ T5 \3 _* G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 w5 y2 ^- O  e  v4 ~  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8 [5 B. E" T# w9 f" C, n# {
  口头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P* Z( `3 n3 o% G4 t
  主要是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来认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b" N5 a) j6 j
  四、学会运用本章的知识分析处理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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