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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试题] 2012年经济与民商考点3.5: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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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0 ?/ D8 j% K6 T  一、股份与股票/ y( v! X/ }5 `3 G
  1.股份的含义和特点
* h! J" o0 V# Y) S8 t% F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两层含义:第一,它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第二,它是股东权的计算单位。
( L- _8 J2 f' Z0 K- x& F  股份具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股份具有平等性。即所谓“一股一权”原则。第二,股份具有自由转让性。第三,股份具有证券性。
3 t5 i$ }5 J5 e: {" O  2.股票的概念、内容及形式1 J% N* L( P2 h% n. o: [* p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证,股票是股份的证券形式。股票采取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3 g2 w- [1 E& |& g- H
  3.股份(及股票)的种类) Y' x% \: g+ p) ~9 @5 c
  根据股份投资者享有权利的不同,分为普通股与特别股。根据是否在股票上标明金额,分为面额股和无面额股。根据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的姓名,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1 i! q' V: J8 t7 d' u) H0 f3 N& c- g
  二、股份的发行
. d' [4 _2 N: {2 I  i  N8 F  1.股份发行的一般规定
: }, B1 s6 C# _8 M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面额股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 [8 i: c% y0 a* R  2.新股的发行( x% {% C4 X) s9 F3 w5 A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5 u+ d0 h8 ?- K/ E+ ^' K" g8 q
  三、股份的转让
: ?% \! y9 y9 D& i# v" e  1.股份转让的原则" f/ a2 P2 n. z( ?) |& Y" V$ g' f* p
  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股份依法自由转让的原则。
2 X0 \) d. H% [: @& P" X1 k  2.股份转让的方式
! m: S5 w- H4 F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 N: `! t3 U- @, `! J  3.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 ?: B6 u" \  B& J
  第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1 ?* a, @% g% U8 u; E  第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有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 a" R3 y% s2 R% L6 n) f% o. o  4.股份的购回
+ a0 ~) d' s7 l% g) ]$ a  股份的购回,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一定的价格,以公司拥有的资金从股东手中买回本公司的股份。一般情况下法律对股份回购持否定、限制,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第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第三,对职工进行股份奖励;第四,实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制度。
! S7 }* G- F) C" I  5.股票的灭失
3 j3 |, h8 v; F1 K  P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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