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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社会工作者] 2012年社会工作者考试: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资料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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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20: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1、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公民,我国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
  A( c3 ^$ ~. h/ F  M8 T' I2、被告人是视力听力语言有障碍的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授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4 e! i. \: G' b& F  s" K1 Z/ [+ p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机构。$ D4 G8 W- r, l$ [
4、《法庭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的实施作出了如下规定:①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开诞10日前。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诞3日前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④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⑤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授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⑥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 Q/ G  ]& R$ T# `6 b, e2 o五、1、我国在2003年颁布实施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同时发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我国于2006年专门发布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 ^  u0 m) X) ]3 f
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的对象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地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 O9 O+ ]6 R! G, O& \3、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的形式主要为救助站救助。要求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要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6 R) n* v4 M* u) \1 A" B# v8 T3 S4、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处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x5 {0 y, O& x* p
5、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内容:①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食物②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③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④帮助与其亲属或者在单位联系⑤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2 }  k7 F! H# z
6、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的程序:①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救助需求②救助站核实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③救助站决定是否实行救助并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它排救助。④终止救助。转自:考试网 - [Examw.Com]* }; y% S- }# S' H& A+ \
7、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主要任务有:①注意流浪未成年人预防工作②保证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③强化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④注重流浪未成年人教育。⑤努力促使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⑥打击幕后操纵和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的犯罪行为⑦加大投入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M9 T3 c( Z- ^0 x
8、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主要措施:①统一认识,加强领导②建立健全政策法规③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体系④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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