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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社会工作者] 2012年社会工作者考试: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资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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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20: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1、建设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于2003年颁布了关于次年实施了《城镇最低收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2005年又发布实施了《城填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廉租住房》。
! X, R9 h+ }5 C) V  f: X2、《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首先阐明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的原则,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城镇最氏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 m2 V* w% H& k& p9 s0 F! n3、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可以采取三种保障方式:即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L" Y" L/ \) K' f( A
4、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须具备以下条件:①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②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③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④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⑤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4 b; o( ]1 w( X$ x) }5、申请人为非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策(简称受理机关)提出局面申请。- ^8 C! p0 g9 Q  q# i* i! K0 _
6、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公示期限为15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
& t7 c  U5 J0 ^% f2 f" n7、关于退出:①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②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③因家庭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⑤将承租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⑥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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