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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2012社会工作者综合能力考点:离婚的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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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20: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双方都有抚养、教育等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内,孩子随母亲抚养;哺乳期后,如果达不成协议,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q1 c( Q7 \! F+ _' J8 C1 q
  (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用。不直接抚养的有抚养的义务,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r0 k' \/ }3 c7 B
  (3)离婚后子女的探视。不直接抚养的有抚养的义务,也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则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则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h  R% {7 I+ f& m
离婚的夫妻财产的处理:5项规定。2 \2 x0 j0 N, i! w) P
  在共同财产分割、共同拥有住房问题上,政策倾向于照顾妇女、子女利益和无过错一方。农村妇女离婚后不离开原村的,承包土地待遇不变。对于夫妻双方采用分别财产制的,一方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另一方仍有给予经济帮助的责任。
. Y% ]. j( ?: Q; B  救助措施的规定。
5 x5 ^8 p, a. g  1、家庭暴力的救助。$ Y6 z  O0 }! K" @/ S
  2、对被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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