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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保险案例分析:变更受益人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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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l; v, @  b0 j$ p  案例:2006年,张师长教师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额20万元,并指定妻子赵女士为身死受益人。1年后,张师长教师和赵女士离婚并与李女士成婚。婚后他筹算将这份保险保障新任妻子,于是他与李女士办了公证,写明该份保单受益人由前妻赵某变换为李某,但并未通知保险公司。今年岁首,张师长教师遭遇车祸身亡,李女士提出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却向张师长教师的前妻赵女士支出了保险金20万元,这一赔付遭到了李女士的质疑,她认为自己才是真正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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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 ^1 o4 `6 _9 A  N  解答:保险专家暗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变换“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但必需经被保险人赞成。保险公司收到变换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会在保险单年夜将这一情形予以批注。 2 L9 p6 a; \- `! `8 i# K8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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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张师长教师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所以他有行使变换受益人的权力。但他在变换受益人时只是打点了公证书,而没有履行法定轨范,将变换受益人的情形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所以对保险公司而言,该变换是无效的。按照当初的保险合同看,前妻赵女士仍为该保单的身死受益人,是以赵某获得了2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的这一做法合适法令划定。 1 [' z9 {- m( Z7 U

+ n) I) P/ X/ Y0 F$ _; A7 |! ]8 ]  强调变换受益人的法定轨范的需要性,目的是为了呵护被保险人的益处。该案提醒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首先必需稳重细心填写保险受益人;其次,在变换受益人时,必需按照《保险法》划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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