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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保险案例分析:保险代理人代填保单时出现告知不实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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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险实践中,经常呈现保险代办代庖人代投保人填写保单,因该代办代庖人代填保单时可能会呈现奉告不实的气象,此时,代办代庖人代填保单不实的后不美观应由谁承担,在实践中存在着争议。 ) _4 \+ x' q, I- W9 ]
  一种不雅概念认为,保险代办代庖人代填保单时呈现奉告不实的后不美观时,厥后不美观应由保险人承担。美国年夜部门州的法院认为,今世办代庖人替投保人采办保险并填写投保申请时,他的身份是保险人的代办代庖。是以,填表过程中呈现的错误和奉告不实凡是城市被认为是保险人的过失踪,而不是投保人的过失踪。有一位法官这样说过:“只要投保人填写的错误谜底是按照保险代办代庖人的建议、定见或诠释而作出的,即便被保险人知道这种错误,保险人也无权对此发生依靠。”同样,如不美观代办代庖人向投保人奉告不实,则这种陈述对保险人是有约束力的。另一方面,如不美观代办代庖人向保险人奉告不实,这种陈述对投保人却是没有约束力的,除非投保人知道该陈述的子虚性,或者爽性加入了奉告不实。但这项划定要受到限制:如不美观投保人地址地、州的法令划定其有阅读保单的义务,那么,即使他没有阅读投保单(年夜而也没就没有指出琅缦沔的错误),投保单上所填写的一字一句都具有约束力。, V1 K  _& }5 Z6 @9 @: x
  另一种不雅概念则认为,对保险代办代庖人代填保单呈现奉告不实的气象,理当区别看待。例如,我国台湾学者江朝国认为,若要保人交由保险代办代庖人填答申请书上之问题,则是以所生之法令效不美观是否可归责于要保人,须分两类问题回覆论之:1.如不美观代答之问题谜底为客不美观上一般人皆可注重及熟悉者,出格是涉及标的物地址之问题,则要保人当可托赖保险人代答之正确性,若有错误,要保人可不须负责;2.若代答之问题涉及要保人小我之问题,非因保险代办代庖人基于其对要保人之出格关系无法回覆者,若于代填后要保人未对不实或不全之声名加以搜检,则可归责于要保人。
  Y" j* y2 G( C: D% h& |  笔者对以上两种不雅概念均不拥护,认为保险代办代庖人的代填保单行为的后不美观应由投保人承担。
$ C: V8 U7 \9 ^, Z  首先,投保人奉告义务系保险法划定的投保人的法界说务,是《保险法》最年夜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根基要求。这样可在保险代办代庖人代填后即可省失踪,则《保险法》的该项划定将形同虚设,极易为投保人与保险代办代庖人通同而规避,尤其在现实中,年夜都保险代办代庖人做的都是熟人生意,在保险代办代庖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较为慎密亲密,在保险代办代庖人流动性较年夜、社会诚信度较低等现实气象下,要求投保人对代办代庖人代填保单不实的后不美观承担责任更属需要。   a% ?0 R8 d3 a, v# D
  其次,在保险代办代庖人代投保人填写保单场所,保险代办代庖人同时也是投保人的代办代庖人,投保人作为被代办代庖人理当就代办代庖人的代办代庖行为(代填保单行为)的后不美观负责,投保人理当就其所知奉告其代办代庖人,并在代办代庖人填写完毕后予以审查,如其不予搜检,或者对填写不正确者在审查后不予更正,当然应归责于该投保人,应视为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奉告义务。对于代办代庖人代投保人投保的场所下,代办代庖人的奉告义务规模问题,年夜国外立律例来看,多有划定其不仅应奉告代办代庖人所知事项,亦应奉告投保人所知事项。例如,按照德国《保险合同法》划定,保险合同由代办代庖人或无权代办代庖人签定的,违反如实奉告事实的有无,理当就投保人或代办代庖人来抉择。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9条亦专门就代办代庖人投保时的披露作出划定:“代办代庖酬报被保险人打点保险时,遵照前条有关情形无须披露的划定,代办代庖人理当向保险人做如下披露:代办代庖人所知道的主要情形,代为投保的代办代庖人被认为知道的在凡是营业中应该知道或已传递给他的主要情形;被保险人本应披露的主要情形,除非因为被保险人过迟未实时通知其代办代庖人。”我国应借鉴上述立律例,在代办代庖人庖代投保时,其不仅应奉告代办代庖人所知,投保人所知及应知事项对该投保人的代办代庖人亦应奉告,否则,均视为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奉告义务。是以,无论投保人是否知道保险代办代庖人代填事项是否属实,只要呈现奉告不实气象,投保人均需承担不实奉告的责任。如斯,可促进投保人亲自填写奉告事项,避免保险代办代庖人代填奉告事项呈现奉告不实而发生争议;更可促进在代办代庖人代填有关保单时,投保人细心核对确认相关内容,如斯,对督促投保人履行如实奉告义务是有益而无害的。 8 y7 U  Y& Z3 j, O; s6 o; |
  再次,正因为在代填保单时,该代办代庖人同时兼为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代办代庖人,不能将厥后不美观武断地加诸于保险人,而只能厘清其实施的分歧行为的性质事实是代办代庖投保人,仍是保险人,并将厥后不美观加诸各自行为的被代办代庖人。同时需指出的是,保险代办代庖是一种商事代办代庖,在域外平易近商分立国家,商事代办代庖原则上并不受“自己代办代庖”和“双方代办代庖”的限制,为呵护被代办代庖人和第三人的正当益处,平易近事代办代庖轨制中都划定,代办代庖人不能为自己的益处以被代办代庖人的名义同自己缔结契约,也不能同时担任为双方当事人的代办代庖酬报统一法令行为。此即属于滥用代办代庖权首要类型的“自己代办代庖”和“双方代办代庖”之法令禁止。对此,一般都赋予代办代庖权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令效不美观。而商事代办代庖中却原则上不受此限制。如:英国1889年的《代办代庖商法》划定,如不美观代办代庖商经委宛人赞成把握商品或商品凭证,只要不损害委宛人的益处,代办代庖人自己可以将委宛人的货色买下,也可以与自己代办代庖的其他人进行生意。是以,应惹人商事代办代庖的理念,将保险代办代庖人代签保单的行为视为代办代庖投保人实施的行为,而不是简单地将保险代办代庖人的一切行为均视为代办代庖保险人实施,只需按代办代庖他人投保时判定代办代庖人是否履行了奉告义务的轨则判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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