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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保险案例分析:签理赔单后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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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邪车主王师长教师与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情后,依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向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受理王师长教师提交的理赔凭证时也承诺两周内赔付,但到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王师长教师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抵偿保险金1393.70元和同期利息损失踪,并承担诉讼费。昨天,闸北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师长教师保险金604.20元和利息损失踪。 ) f$ X/ `% q/ x* r% I
  去年8月1日,王师长教师为其名下的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按照王师长教师的申请,签发一份《无邪车辆保险单》和一份《无邪车交通事情责任强制保险单》。   g9 f/ x# Q( q$ Z1 H+ S( @
  今年2月7日,王师长教师驾驶涉案保险车辆与案外人陈某驾驶安徽商标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保险车辆和安徽商标的两轮摩托车受损,两轮摩托车上乘客孙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师长教师负该起事情的首要责任,两轮摩托车驾驶员陈某负该起事情的次要责任。 6 E. H# k" |" [
  嗣后,保险公司对涉案保险车辆进行了定损,王师长教师按照定损结不美观将涉案保险车辆送至修理厂修理,修理费600元。同年5月19日,王师长教师与案外人孙某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自愿告竣调整和谈,即:涉案保险车辆的修理费、施救费由原告自理,案外人孙某的医疗费及交通费由王师长教师承担。同日,王师长教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提交了相关凭证,保险公司也出具了赔案单据签收单。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王师长教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m  @" S( E! I  k& q# I
  法院认为,发生碰撞的涉案保险车辆及案外人陈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均系无邪车,按摄影关划定,无邪车和无邪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情,也合用强制责任保险。现因无邪车双方对事情分袂负有分歧水平的责任,故应由各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抵偿限额内分袂抵偿对方的损失踪。 4 b: i) g1 n2 g0 n& _
  法院认为,涉案保险车辆的维修费600元全额应由承保案外人陈某驾驶安徽商标的两轮摩托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予以抵偿,案外人孙某的医疗费用及就医发生的交通费用应由被ㄔ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抵偿。审理中,原告赞成案外人孙某的医疗费用按被告确认的371.20元计较,并无不妥。鉴于原告系小我,其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尺度计较利息损失踪没有依据,法院认为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尺度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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