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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保险基础知识辅导:商业保险不可替代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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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报载,外来来沪务工人员小孙在一家包装材料公司担任模具切工,公司为其采办了人身意外危险险。工作时代,小孙失慎将手掌切伤,因伤残品级较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小孙要求材料公司承担抵偿责任,后者则以采办过商业保险为由,分歧意工伤抵偿。后司理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一次性向小孙抵偿工伤津贴金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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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6 _" T' U2 i* `/ _! E* `  与小孙相似,某厂车工小刘工作时被飞起的铁屑击中眼球,造成8级伤残。因为该厂为职工采办过人身意外危险险,便由保险公司为小刘打点了赔付手续,遂认定事情已措置完毕。然而,小刘要求企沂ё儋支出工伤津贴金,企业暗示保险公司已为其报销医疗费,领取了意外危险保险金,再支出工伤保险待遇岂不成了双重待遇?遂拒绝他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后在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调整下,厂方最终向小刘支出了工伤津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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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X8 P8 _& |& C  近年来,一些企业主对工伤保险体味不足,觉得工伤保险和意外危险险没有区别,只要有一种就行,于是在为员工投保意外危险险后,就不再加入工伤保险。直到事情发生,刚刚年夜白个中“厉害”。 , z! ]7 [5 S" e- j% o- z+ \- |

. s( M& t, c8 c0 s" |  其实,尽管意外危险险和工伤保险的浸染斗劲相似,但两者并不能互相庖代。因为,意外危险险是以获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首要赔付伤者的医药费。而作为社会保险的工伤保险,属于国家划定的强制性险种,工伤职工在因用人单元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请求第三人平易近事抵偿的同时,仍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划定享受相关待遇。因各类原因用人单元未加入工伤保险统筹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支出由用人单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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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A0 _. \" u: S# {  具体来说,在参保工伤保险后,职工一旦受工伤,搜罗医药费在内的相关权力和待遇都有保障。而且,用人单元为劳动者打点人身意外危险险,是职工的出格福利,若单元不为职工打点工伤险,则组成违法。所以,用人单元即使为职工采办过意外危险险,还须打点工伤保险。况且,除了一次性抵偿,工伤保险还有一系列后续抵偿,保障功能强于商业保险,后者只能作为工伤保险的填补,不能作为替代产物。是以,企业应实时经由过程为职工打点工伤保险,来分管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 O, ]4 U7 x- Y% `- c%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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