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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法人越权原则与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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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保险掮客人的经营规模,在我国《保险掮客机构打点划定》中有明晰划定。我国是以法定的形式,划定了保险掮客人的经营规模。但如不美观保险掮客人超越经营规模年夜事勾当,是否会导致无效,没有明晰的划定。是以,在理解和实践中,存在分歧的熟悉和不雅概念。笔者草就此文,与巨匠配合切磋。
$ \2 o! J  g: y; q0 X6 L' N3 b  一、监犯越权原则的演变
& a& j. C  |- s* ~$ b3 Z$ O  企业监犯作为一种组织体,必需在其目的型围或经营规模内年夜事勾当,是19世纪以前平易近商立法的普遍限制。英功令国法公法中的“越权原则”就是典型的默示形式。按照 “越权原则”,若监犯超越其组织章程规模,年夜事经营规模以外的勾当,法令即认定章种行为组成越权,该行为在法令上无效。这种无效,是绝对无效,是不成逆转的无效,不能经由过程追认、强制执行、补正等布施手段使它改变为有用。$ J8 ^- M, p/ k+ g* H3 w
  实施严酷的越权原则,对该监犯是十分有利的。一方面,监犯可以取得因越权行为所可能发生的利润,因为无效的后不美观多为恢回复中兴状;另一方面,当该行为的后不美观晦气于该监犯时,该监犯可能基于监犯越权行为而主张无效,年夜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实施严酷的越权原则,则对生意的对方即第三人是极其晦气的。因为第三人在与监犯年夜事生意时,必需查明监犯是否越权,稍有失慎,就可能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 ?+ B' X7 @8 c. |+ W) v
  实施越权原则,第三人在年夜事生意时,势需要当真审查和核对对方的经营规模,甚至要到有关部门去核查其原始注册文件,必将破耗巨年夜的精神和成本,延缓生意。更主要的是,实施越权原则,晦气于生意的平安。所谓生意的安全是指对取得益处的行为尽量加以呵护,不能等闲使其无效。实施越权原则,当事人不得不谨严地审核对方是否拥有年夜事此行为的真实权力,如不美观稍有疏忽,就可能使该行为无效。这样人人自危,惮于生意,恐蒙受意外之危险,不仅严重影响了生意平安,而且徒郧氚掺成本,造成社会资本巨年夜华侈。9 V$ b% U3 a2 w1 X) G! ]
  正因为如斯,近几十年来,列国领受了现代法令呵护生意平安的思惟,越权行为在列国猛进对无效走向相对无效甚至有用。
- S7 p" G  D, n* X9 q5 k  二、我国对监犯经营规模的划定
8 G7 Y3 t& c' l' d% s* \  我国《平易近法公例》第42条划定,企业监犯应在核准挂号典型围内年夜事经营勾当。我国《公司法》第11条划定,设立公司必需遵照公司法的划定拟定章程,公司的经营规模由章程划定,并依法挂号,公司应在挂号的经营规模内年夜事经营勾当。但都没有对监犯超越经营的行为效力问题做出明晰划定。; H" y! ^9 ?5 }4 P
  跟着我国市场经济简竖立和成长,越权原则的短处日渐闪现,并为良多学者所诟病。于是1999年的《合同法》第50条划定:“监犯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理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用。”《合同法》划定对于监犯的越权行为在第三人善意时有用。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诠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诠释)第10条划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规模订立的合同,人平易近法院并不是以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令、行政律例禁止经营划定的除外。”该司法诠释非论善意与恶意该行为皆有用,司法诠释对年夜事越权经营的当事人益处的呵护更为彻底。
/ Y; w5 I" @7 n' I, O+ g% x/ I; \7 h  年夜以上可以看出,我功令国法公法令、司法诠释对监犯越权原则的的转变过程,纺暌钩了我国对监犯越权原则熟悉的深化,纺暌钩了我国年夜打算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中作为市场主体的内在需求,同时紧跟世界其他国家的成长趋向和潮水,与时俱进,具有积极的意义。3 N) L! J+ [" R; M* a. ^, m/ B
  三、对我国保险掮客人越权行为的剖析
! g% ~  |8 R* @$ N6 B  人们熟悉到了监犯越权原则的短处和缺陷,纷纷对越权原则加以批改。此刻的趋向和思潮就是就是越权行为在列国猛进对无效走向相对无效甚至有用。甚至有人建议铲除越权原则。
  n% ^0 k& K$ [2 }( N& V  在我国保险掮客人超越经营规模是否有用的问题上,一种不雅概念认为,超越经营规模的勾当,因监犯没有行为能力,理当无效。另一种不雅概念认为,超越经营规模的勾当,相当于无完全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不应一律无效。# K$ s# ]1 S4 p8 m& X' t
  第一种不雅概念,曾为学界通说,在司法实践中也一度坚持。这种学说合适打算经济系统体例的要求。
7 \% V- I3 `5 G" R) K( g0 y  在我国提出成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良多学者主张第二种不雅概念。这种学说有利于呵护生意平安。
+ o2 g) o; q2 B. k' k  笔者根基赞成第二种不雅概念。首要理由有:
! r& B8 b3 T3 ?9 h6 `$ k  第一, 第一种不雅概念不合适监犯越权原则的成长趋向,不合适鼓舞激励生意,呵护生意平安的法令思潮。
$ P. h$ f$ A, F/ N- x& r* w  第二,第一种不雅概念,没有区分善意和恶意,晦气于呵护善意第三人。如不美观善意第三人在一种具有合理、客不美观的相信外不美观面前与保险掮客人年夜事勾当,该行为应为有用。如不美观第三刃形阕鳘该行为超越了保险掮客人的经营规模,仍然与之生意的,剖明其对自己益处的隔山观虎斗,法令也就没有再对其加以周全呵护之需要。反之,如不美观监犯超越经营规模的行为均认定其有用,这无疑会最年夜限度地呵护了善意第三人益处,若对第三人不分善意与恶意,对保险掮客人难免难免过于苛刻,有矫枉过正之嫌。: S, }; G9 Z% h# \; Q, A' w% A
  第三,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诠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规模订立合同,人平易近法院不是以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令、行政律例禁止经营划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保险掮客人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令、行政律例禁止经营划定,是以即使超越了保险掮客人的经营规模,一般也是有用的。  I: o4 j+ M) {/ `9 C7 J& {6 g1 H
  笔者认为,保险掮客人超出经营规模的经营行为,只要保险掮客人的经营规模,不违反国家的禁止性和强制性划定,不应一律确认无效。除第三人知道或理当知道的外,不应具有匹敌第三人的效力。# _# u/ Q& P: M" K- h" S% ~2 x& _0 o
  值得一提的是,越权原则年夜无效走向相对无效甚至有用,并没有铲除其经营规模。监犯的经营规模是国家对营利监犯的经营勾当进行看管打点的需要手段。世界各功令国法公法令对越权原则的铲除针对的是其外部效力,并没有铲除监犯的经营规模,如不美观超越经营规模年夜事勾当,不影响国家对其进行赏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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