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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保险案例分析:非婚子女具有保险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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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李师长教师,36岁,于2010年5月为自己投保了终身寿险4万元,附加意外险15万元,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2010年9月,李师长教师自驾车外出旅游,不幸与一大客车相撞。这起交通事情造成李师长教师与同车的贾女士就地身亡,二人非婚所生一岁婴儿受伤。2010年10月,被保险人李师长教师的妻子张女士向寿险公司递交理赔材料,提出赔付19万元保险金的申请。因为李师长教师生前没有指定受益人,寿险公司在核赔过程中要查明其遗产担任人规模。张女士与寿险公司之间在车上婴儿应否介入申领保险金的问题上发生争议。 8 h$ w' Q* W  \5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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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女士不愿认可该婴儿为李师长教师非婚生后世,也拒绝该婴儿介入保险金的分配。寿险公司出具了事情当地公安交通打点局供给的相关资料,幸存婴儿DNA剖断陈述显示,其为李师长教师与贾女士的非婚生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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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寿险公司按照法令划定,认定该婴儿理应享有受益权,但因受益人未成年,其受益份额应由其监护人贾女士的怙恃代为领取。经由与李师长教师的怙恃、妃耦张女士及贾女士的怙恃多次沟通,诠释非婚生后世的受益权以及监护权问题,最终双方告竣和谈:由公证处对所有受益人的身份及未成年后世的监护权进行了公证,寿险公司向《公证书》中确认的受益人及监护人给付了全额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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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然,本案件激发纠缠的长短婚生后世是否具有保险理赔金的担任权问题。据体味,寿险公司在理赔审核鱿脯除明晰保险责任外,还应切确认定受益人或担任人。 7 U- `2 F+ a1 g/ U6 G+ T,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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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相关划定,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遵照《担任法》的划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非婚生后世的担任权是受法令呵护的。本案中张女士拒绝幸存婴儿——被保险人李师长教师的非婚生后世介入申领保险金是没有法令依据的。 4 q4 W7 s& s1 A* b* m  Y$ J) B

5 v( l) Q4 P! D/ X  点评:非婚生后世,是指无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后世。按照我国《婚姻法》、《担任法》和《保险法》等相关法令划定,李师长教师和贾女士的非婚生后世介入身死保险金的朋分是有法令依据的。保险专家提醒,为了在出险时不激发理赔纠缠,投保人、被保险人在采办保险时应明晰指定受益人。' ~8 y& u; o5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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